很多企业为了辞退员工往往会不择手段,以各种理由规避辞退员工的相关赔偿。比如员工不胜任岗位、多次旷工、效益不好等等。那么遇到这种情况大家该如何依法维权呢?下面我们通过真实案例来为大家详细解读。
【案情回顾】
当事人:A
委托代理人:北京浩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当事人A于2019年入职B公司,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B公司为规避法律、逃避社保和公积金,将工资以2部分发放,一部分为对公转账,一部分是以员工个人名义发放,2022年3月22日,公司以各种理由辞退A,且不给予认可赔偿。于是A委托浩云律师提起劳动仲裁。
【浩云说法】
B公司辩称:我公司不同意A全部仲裁请求。A连续旷工3天,我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系合法解除,不同意支付赔偿金。A未休年假工资已随3月工资支付,不同意再次支付。
仲裁委认为,关于A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因用人单位做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争议的,由用人单位对决定所依据事实和处理依据负有举证责任。
本案中,B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故B公司应当对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所依据事实和处理依据负有举证责任。
B公司主张A于2022年3月19日至2022年3月21日期间连续三天未到公司出勤,应为旷工,A亦认可2022年3月19日至2022年3月21日未到公司出勤。虽然A自入职起即处于居家办公状态,工资亦足额支付。但2022年3月19日为周六,2022年3月20日为周日,虽然劳动合同约定A执行标准工时或不定时工时,但在B公司未向本委提交A执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已经过行政部门审批的前提下,A于2022年3月19日及20日未出勤的情况,不能认定为旷工。
因此,B公司以A2022年3月19日至2022年3月21日期间未出勤认定为旷工,就此解除其与A之间的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B公司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支付A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就赔偿金的标准,A提供的劳务协议的劳务内容、期限与A与B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期限均一致,A提供的建设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及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显示案外人C每月向A账户中支付款项的时间与B公司每月向A账户中支付款项的时间基本一致,另B公司也认可案外人C与其公司存在合作关系、持有其公司的飞书账号,但未能证明其公司主张的合作关系,故B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仲裁委根据A所述、银行对私活期账户对账单、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认定案外人C每月向A支付的款项亦属A的工资构成部分。
关于A要求支付2021年1月I日至2022年3月22日未休年假工资的请求,双方当事人均认可该期间A存在2天未休年休假,仲裁委不持异议。B公司虽主张未休年休假工资已足额支付,但未能就此主张向仲裁委提交证据加以证明,应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最后,仲裁委裁决B公司支付申请人A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1036元,同时向A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1837元。
【浩云小结】
通过本案我们可以看到,企业对于辞退员工的理由要有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很有可能构成违法辞退。另外,针对本案中出现的不缴纳社保的问题,当事人可以向当地社保部门投诉要求单位进行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