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刘女士从一家汽车销售公司买购了一辆新车。此后,刘女士委托他人为车辆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但因后备箱盖的车辆识别代号与原车不一致,没能办理成功。随后,刘女士发现车辆后备箱盖有拆卸痕迹,而原车机械钥匙也无法开启后备箱。
刘女士认为该汽车销售公司故意隐瞒车辆维修事实,将该车以新车出售,属于欺诈行为,于是打算起诉该汽车销售公司至法院要求退款。在起诉之前,刘女士,打算先听听律师的意见。通过搜索,刘女士找到北京浩云律所事务所进行咨询。浩云律所李律师接待了刘女士,听了刘女士的描述,并且查看了相关证据材料,李律师给刘女士进行了详细分析,给出了建议,最终,刘女士决定委托浩云律所李律师代理此案。
法庭上,汽车销售公司辩称,公司在交车前检查即PDS检查中发现,涉案车型部分车辆存在后备箱盖左右缝隙不均匀,即拆卸调校;涉案车辆后备箱盖不是原车配置,其原因是公司对与涉案车辆同款同型的车辆一起做PDS时,因工作失误,将涉案车辆后备箱盖与案外人王某车辆后备箱盖进行了互换,销售时公司不知情。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该销售公司未履行PDS检测情况的告知义务,且在检测中存在工作失误,但该操作本身不足以影响涉案汽车质量及其综合性能,不会让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而作出错误意思表示,且该公司对售出车辆存在瑕疵的情况并不知情,没有制造假象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故意,因此不构成消费欺诈。
但因该公司疏忽大意的过错,造成涉案车辆质量存在瑕疵,致使车辆无法实现基本使用性能,应当对刘女士承担相应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汽车销售公司返还刘女士购车款35万余元,并赔偿刘女士车辆购置税、保险费、鉴定费等费用5万余元,共计40万余元;刘女士将涉案车辆退还给该公司。
鉴于此案,浩云律师建议经营者充分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将商品信息、服务内容等如实告知给消费者,特别是对于格式条款、可能影响消费者购买选择的信息,应向消费者说明。交付商品时应配合消费者进行查验,确认商品与其购买选择商品无误,且无质量问题后,由消费者签收确认。比如在销售汽车时,销售商在新车入库时应进行验收和登记,验收包括查验车辆合格证等随车文件,核对车辆信息与车辆上车架号、发动机号是否一致,对车辆的质量状况包括外观、内饰、零部件等进行检查。在车辆售前检查中发现问题及进行维修的信息应如实记录入系统,对于可能影响消费者购车决策的信息如补漆、更换零部件等行为,应如实告知消费者。在车辆交付时,应协助消费者认真查验购买车辆是否与合同约定的车型、款式相符,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经确认无误后,交付消费者。
同时,浩云律师也提示消费者在购买汽车、电脑等金额较大的商品时,在使用中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与经营者联系,并注意保留与经营者交涉的证据。如系网络购买商品或者服务,注意保留与经营者的聊天信息,购买商品或服务当时的网页截图等,在出现纠纷后可要求购物平台提供平台内经营者的登记信息、联系方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