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中的债务纠纷审理的特点
发布时间:
2023-02-01

  近年来,在企业破产案件审理中,债务纠纷问题更加突出,往往成为困扰企业破产案件审理的重要因素,影响破产财产总额的确定,影响分配计划的制定和实施。从企业破产案件审理的实践出发,结合破产法和法律相关理论,试图讨论企业破产程序中债务纠纷审理的几个问题。


  一.破产过程中债务纠纷的概念


  债务纠纷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债的性质.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成立,债务金额是否确定或债务的履行引起的争议。本文所谓破产程序中的债务纠纷,是指破产财产管理人向破产企业债务人主张债权时,与债务人就债务的性质进行讨论.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成立以及债务金额的确定或债务的履行。


  作为债务纠纷,必须有对抗的主体。清算组作为债权人,是主张债权的主体。在债务纠纷的诉讼关系中,一般被列为“申请人”;债务人是抗辩债务的主体,在这种诉讼关系中,一般被列为“被申请人”。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合议庭虽然在整个破产过程中占主导地位,但在处理债务纠纷的过程中应当中立.裁判的位置。


  破产程序中债务纠纷的内容是破产企业与破产企业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这种债权.债务关系可以是直接的.具体;也可以是间接的;.抽象的。直接的.具体来说,是指债务的构成可以直接用金钱计算,权利.义务关系比较明确。.抽象是指债务的构成体现在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的载体不直接表现为金钱。破产过程中,破产企业与其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有单一的,也有复合的。单一是指债权。.债务关系的构成只是单独的民事法律关系。复合是指债权.债务关系的构成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民事法律关系。例如,破产企业与其债务人之间存在租赁合同关系、加工定制合同关系和销售合同关系的争议。


  破产程序中债务纠纷的对象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偿还债务的钱;二是交付的财产。破产程序中的债务纠纷,无论是什么民事法律关系构成的债权.债务必须有支付内容,支付内容是指可以用金钱计算其债权.债务金额的标的物。破产企业债务人应当交付的财产相当于破产企业债权人享有取回权的财产,即破产企业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破产人使用的财产。在破产程序的运作中,破产企业债务人为履行交付财产义务而发生争议的情况极为罕见,其中大部分是为履行支付义务而发生的。


  二.破产程序中债务纠纷审理的特点


  破产法是一种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特殊法。与民事诉讼程序相比,适用破产程序审理债务纠纷具有明显的特点。


  1.不同的审判方式。根据《意见》第四十六条和《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的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破产企业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异议。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只需书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的债务纠纷,然后作出裁定。这是破产过程中职权主义立法模式的体现。这种立法模式强化了法官在破产过程中的权力,削弱了破产过程中涉案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审理破产案件的合议庭可以通过快刀斩乱麻的方式,对破产案件中涉案当事人提出的各种异议和破产程序运作中的各种民事纠纷进行裁决。不可否认的是,加快破产案件审理,提高办案效率。但是,当破产企业债务人提出的异议及其提供的证据与清算组提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矛盾较多,合议庭难以辨认双方证据的真实性,对账难以结算时,如果不分青红皂白,贸然裁决,其负面影响不可低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