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对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有许多相关规定。我们可以用法律来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你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你可以通过本文的内容了解一些财产企业的解散情况。分割财产企业解散是什么?
一、分割财产企业解散是什么?
公司解散后,债务清算后有剩余的,一般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给股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计划,并报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赔偿,支付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在,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二、公司申报期限
债权申报期限是允许债权人向法院申报债权的固定期限。在限定债权申报期间,有必要及时、顺利地进行破产程序。因为,只有当债权人的数量和数额已经确定时,才能召开债权人会议并进行清算分配。
债权申报期限有法定主义和法院酌定主义两种立法规定。法定期限为:收到法院通知的债权人,债权申报期限为收到通知后30日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债权申报期限为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因此,债权人收到通知之日或者公告发布之日不计入债权申报期限。
三、破产申请不予受理怎么办?
经审查,人民法院认为破产申请不符合破产受理的法定条件,但可以补救的,应当给予申请人补救的机会。不能补救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在审判实践中,应注意分别处理:
1、对不具备形式要求但可以补救的破产申请,可以责令申请人限期补救。例如,人民法院认为破产申请需要更正或者补充材料的,可以责令申请人限期更正或者补充;申请人按时更正或者补充后,人民法院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受理;申请人未按时更正或者补充的,视为撤销申请。
2、人民法院应当建议申请人撤回破产申请,并告知申请人正确的处理方法。管辖权不一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申请人不愿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其破产申请。
3、对于不具备实质性要求的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建议当事人撤回申请,并告知申请人正确的处理方法,如按照普通程序起诉、申请、申请执行等。;申请人不愿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其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发现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现债务人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不能合理解释财产下落的,也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公司解散一半需要财产清算,申请破产程序,如果不符合法律条件,可以给申请人补救机会,不能补救,应裁定驳回申请,清算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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