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开庭单位不参加怎么办?
发布时间:
2023-04-19

  当事人不参加仲裁开庭审理的,应当根据其在仲裁案件中的地位作出相应的处理,即申请人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可以缺席裁决。申请人视为撤回仲裁申请。劳动仲裁开庭单位不参加怎么办?

  一、劳动仲裁开庭单位不参加怎么办?

  1.当事人不参加仲裁开庭审理的,应当根据其在仲裁案件中的地位作出相应的处理,即申请人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可以缺席裁决。申请人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三十五条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书面通知双方开庭日期和地点。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二、哪些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一)劳动关系确认引起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引起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等引起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用、经济补偿或者赔偿引起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三、劳动仲裁注意事项有哪些?

  1、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期限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在许多劳动争议中,劳动关系的终止时间在案件能否进入实体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应对劳动争议时,必须为劳动关系的终止证据或质证意见做好相应的准备。

  2、劳动仲裁委员会原则上不应主动审查劳动仲裁的时效性。因为仲裁的时效性适用于时效性规则,属于程序性问题。劳动仲裁委员会不应当主动审查对方当事人未当庭提及仲裁时效的问题。但遗憾的是,在仲裁实践中,劳动仲裁委员会主动审查仲裁时效性并不少见,这种现象不能完全归咎于部分劳动仲裁委员会司法规模的不准确性,也在于条款布局的不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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